DNA检验规程
一、委托鉴定手续
1.按要求填好委托书。
2.注明有关检材的情况;检材提取的时间、地点、部位、数量、物主、环境条件。
3.若检材被其他鉴定部门检验过,请注明检验结果。
二、检材的提取、包装、保存要求
1.血液:抽取6ml静脉血,用乙二胺四乙酸(EDTA)溶液或枸橼酸钠抗凝,勿用肝素抗凝。置4℃保存。
2.组织:按脑、深层肌肉、心、肺、脾、肝顺序选取一种组织,量为5~10g,置-20℃冰冻保存。
3.血斑(痕):
(1)血痕载体属小件便于携带物品,则应提取整件物品(如刀、锤、衣服等)送检。
(2)血痕载体属大件物品,则拆取附着血痕的部位,或用生理盐水浸湿的纱布轻轻涂取,晾干后置检材袋(塑料袋或蜡纸袋)内4℃保存。
4.混合斑、精斑:
(1)若载体为衣裤、被巾、卫生纸等物品,则整件提取。
(2)若附着于人体的体表或体内,则用洁净的纱布提取。
(3)若有轮奸嫌疑,则在不同部位分别提取、编号包装。
5.毛发、烟头、骨片等,用镊子夹取,无菌袋包装保存。
三、不同条件的取材要求
1.杀人案:现场提取,受害人的血液或组织,嫌疑人的血液。
2.强奸或奸杀案:现场精斑、混合斑阴道擦拭纱布,受害人的血纱、血液或组织;嫌疑人血液。
3.亲权纠纷案:小孩的血液或引产胎儿的脑组织,小孩母亲及可疑父亲的血液或组织;若小孩母亲和可疑父亲双亡则提取小孩可疑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血液;若小孩母亲和可疑父亲一方身亡,则提取生存者血液和身亡者父母血液。
4.碎尸案:尸块上的肌肉组织;若需做尸源认定,则参照亲权纠纷案处理。
5.交通事故:现场及交通工具上的检材,受害人的血液或组织(或其双亲的血液)。
四、鉴定期限
DNA检验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案件或急需解决有关问题的,可抓紧 时间完成鉴定任务。如仪器出现故障或相关试剂用完的情况下,另行通知有关同志解决。
广东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