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核定、使用和管理,保护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持有人享有的专用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95号)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司办通[200 5]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申请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预先核定和司法行政机关已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司法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核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变更和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的受理、转递,并协助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变更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享有名称专用权。新登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不得与已登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五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报送审核登记前向名称核定机关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申请人应当填报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3个以上备选名称,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须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意思相符或者发音相同。
第七条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业务范围在1-2项(含2项)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一个主要鉴定类别+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在3—5项(含5项)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在六项(含六项)以上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十字号+司法鉴定中心"。
(二)设立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上列(一)名称构成中的“广东”改为依托设立主体的单位名称。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拟设立分支机构,其名称构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所在地级以上市名称+分所”。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定:
(一)与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二)名称中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的;
(三)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四)名称中含有政党、党政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的;
(五)名称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六)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九条 广东省司法厅收到《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申请表》之日起2 0个工作日内核定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发给《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提交有关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登记的材料,核定的名称自动失效。如需要延长,申请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定。
预先核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在有效期内,用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筹备活动,不得用于执业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在预先核定时发生争议,名称核定机关按照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核定,同时申请的由名称核定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名称核定机关申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核定之日起2 0个工作日内,有分支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应当提交《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衔牌、信笺以及司法鉴定开展业务的任何形式和鉴定文书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上载明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一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名称核定机关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有第(四)项行为的,予以警告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名称从事鉴定业务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三)出借、转让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四)应当依法变更而未及时变更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 0 0 9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粤司[2002]143号)、《广东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办法》(粤司办[2002]28号)同时废止,既往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二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申请表
申请名称 | |
备选 申请 名称 | 1 | |
2 | |
3 | |
申报法人或其它机构住所 | |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住所 | |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性质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
拟申请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 |
申报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司法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名称核定机关管理部门意见 | 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申请日期: 申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三
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粤司名称预字[ ] 号: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预先核定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为:
该名称用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筹备活动,不得转让。该名称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名称预先核定时不审查拟设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条件,申请者不得以机构名称已核为由抗辩登记机关对登记条件的审查。登记机关也不得以机构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登记。
本通知书在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如需要,应重新申请名称
预先核定。